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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诚大讲堂|回顾卢若峥律师《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实务要点》专题讲座
2024-01-17


      12月22日下午,我所卢若峥律师受邀主讲了惠诚大讲堂第四十一期讲座,讲座主题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实务要点》。


卢律师从业至今一直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业务(综合运用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方式解决商业交易衍生的纠纷)。卢律师结合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大家介绍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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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债权文书”指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常常存在差异,导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频现。


      公证债权文书从产生到履行完毕涉及三个阶段,分别是签约阶段(仅涉及缔约各方。实践中,促成赋强公证的办理的通常是各类持牌金融机构)、赋强阶段(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和执行阶段(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基于执行证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文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理论依据在于,基于对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的尊重,由公证机构在核查交易背景、履行情况的基础上对缔约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确认,以期促成交易、督促债务人按约履行义务、降低解决纠纷所需时间和费用。本质上是将部分司法权让渡给公证机构,以提升商业社会的整体效率。


      关于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卢律师介绍到,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卢律师从理论层面提示大家,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依据和其他常见执行依据(判决书、裁决书等)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中存在“债务人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是省去审判环节直接进入执行环节的重要前提,充分体现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卢律师从实务层面提示大家,“债权金额不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均不等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商事争议解决律师应当对委托协议中的律师费计算方式和金额做出恰当的概括和阐述,并提供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各类费用的凭证,确保公证员清晰地理解并认可,以便将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各类费用纳入执行范围并由债务人最终承担。


      卢律师还结合经办的某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详细介绍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步骤。


      关于被执行人如何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卢律师介绍到,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细化了“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诉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存在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时,商事争议解决律师可以代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并综合各方面情况,适时申请执行听证、调阅公证案卷,充分利用程序层面的制度,争取更多合法权益。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时当事人如何应对,卢律师介绍到,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时,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常见的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第一,因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超出部分被裁定不予执行;第二,因部分债务人没有明确作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涉及此类债务人的部分被裁定不予执行;第三,因担保合同等从合同存在显著的无效事由,涉及从合同的部分被裁定不予执行。面临前述情形时,当事人如选择继续主张权益,改变结果的可能性较低。


      未能参与本次讲座的朋友,可识别下图二维码观看回放。如希望学习更多实务知识,请关注惠诚律所公众号,参与“惠诚大讲堂”,随时随地感受惠诚律师带来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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