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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亿华晨债违约,证券中介机构的风险再引关注
2022-03-29


引言


据《上海证券报》2022年2月28日报道:“华晨集团的破产重整还在进行中,一些债券持有人已将中介机构告上了法庭。数家私募基金投资者发起了起诉华晨债券发行中介机构的流程,其中一家私募基金起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该私募基金在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4日分多笔买入了华晨债券,2020年10月23日,华晨集团出现债券违约,迄今,该私募基金未能拿到本息。在本次诉讼中,被诉中介机构包括债券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该私募基金以发行人虚假陈述、中介机构失察的理由,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持仓债券的全额本息。”那么,投资者的诉请会得到法院支持吗?我们先来看几个类似案例。


一、类似案例


近年来的证券纠纷案件中,除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已出现其他主体承担责任的判例,主要代表性案件有:


1.五洋债案7.4亿


本案为证券欺诈发行纠纷。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长陈志樟、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约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约37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约74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康美药业案24.59亿


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发行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时任财务总监庄义清,时任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时任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对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兼职的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约2.46亿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兼职的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约1.23亿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大智慧案3.2亿


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截至2021年11月12日,大智慧公司已向投资者赔付了3.2亿元。大智慧公司在完成上述赔付义务后,对部分时任董监高人员提起诉讼,对超出自己应承担赔偿份额的部分向连带责任人追偿。2022年2月19日,大智慧公司发布公告称,上海金融法院已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涉及的其他时任董监高9人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追加为第三人。法院将如何裁判该案各被告及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我们将持续关注。


从上述三个案例可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的,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华晨债案情介绍及分析


回到华晨债案,我们来了解一下基本案情:


华晨集团是我国十大整车生产商之一。2020年10月23日,华晨集团首只债券违约,此后存量债券触发违约。2020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重整申请,标志着这家车企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同日,该公司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4月21日,证监会就华晨集团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五项违法事由,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9月14日,证监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晨集团所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华晨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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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华晨集团借助虚假的年报,才符合债券申报“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条件,并顺利拿到了债券批文,在业内人士看来,华晨集团实际上实施了欺诈发行债券行为。此外,华晨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债务逾期和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重要股权转让事宜都未披露,从而涉及虚假陈述之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华晨集团存续债券14只,金额172亿元,已经全部触发违约。(以上案情信息来源于《上海证券报》)


司法实践中,中介机构中的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经常作为证券纠纷的被告,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一方面其应该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是原告方为了多一条求偿的途径。特别是在本案中,华晨集团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起诉中介机构最终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更大。


华晨债券案涉及的违约债券总金额高达172亿元,如果原告能胜诉,在目前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改革的大环境下,更能起到威慑证券中介机构的目的,对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公开透明的证券市场秩序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责任至关重要


李克强总理在2022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中介机构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其作为资本市场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首道防线,在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更应从源头上规范运作,严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底线要求,更好地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这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正在召开的两会上,相关行业的代表委员们对证券中介机构职责也颇为关注,他们认为,要多维度推动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厘清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


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证券中介机构很难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导致法院直接认定其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或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出现了部分赔偿责任分配较重的情形。如上文列举的五洋债案中,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均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分别在10%和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体现各负其责的法律精神,避免“动辄得咎”,稳定市场预期,基于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匹配的原则,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在区分职责的基础上,对各中介机构的过错审查及免责抗辩理由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审查,细化了过错认定标准,原则性的规定了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但不同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如何细分,尚待细化及通过实践中法院的裁判观点来判断。


四、证券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


对证券中介机构而言,当前面临更加严格的法律环境和更高的赔付风险,随着司法实践中逐步取消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前置程序,起诉证券中介机构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考虑到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偿付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势必优先向证券中介机构索赔,兼之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本身具有整体索赔规模大的特点,中介机构面临的赔偿金额动辄几亿、甚至几十亿,巨额的赔偿必将对承担责任的证券中介机构造成巨大的损失,往往会导致“赚的没有赔得多”。如何规避、减少上述风险,已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合规与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合规与风控体系,规范内部流程,将合规、风控嵌入业务全流程,加强自身工作规范管理,严格履行执业程序,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审慎、充分的核查,做好履职留痕(如工作底稿、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确保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二是积极应对诉讼案件,尽力减少公司损失,证券中介机构的代理律师们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有效维护中介机构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