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返回列表
投资者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如何当好原告
2022-03-24


随着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虚假陈述规定》)颁布后,由于新规明确取消了前置程序,对投资者来说在降低了起诉门槛的同时也提高了对举证能力的要求。如何证明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对单个投资者来讲有不小的难度,本文将以康美药业为例来解读代表人诉讼制度以供投资者借鉴。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涉及52037名投资者,全部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收益权等方式获偿约24.59亿元。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马某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对24.59亿元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相关责任人员包括5名独立董事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案情经过如下图所示:


1.jpg



康美药业案是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第一案,也是迄今为止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实施、揭露日确定、交易因果和损失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创立了范例,推动了新《虚假陈述规定》的出台。


一、什么是代表人诉讼?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包括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受损害投资者作为代表人,按照“明示加入”原则,代表其他众多因同一证券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又称为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以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代表人,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记录代为登记权利,投资者通过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地一次性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全部解决。这是在参考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创设的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以康美药业案为例,广州中院在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明确告知了本案权利人范围,如未在公告期间届满(即2021年5月16日)后十五日内书面声明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在公告期间,梅毅勇等9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提交书面声明,表示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最终确定的原告投资者有55326人。后经投保基金测算,排除损失金额在扣除系统风险后为0或者负数的3289名投资者,剩余获得赔偿的投资者为52037人。


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目前,我国证监会系统单位中有两家分别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在康美药业案中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主体,接受投资者委托,具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诉讼中因原被告双方对测算机构的选择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法院最终委托投保基金对权利人范围内的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测算。所以投保基金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损失测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二、为什么要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


随着法律规范体系的逐步完善,全民法治观念逐步提高,体现在证券领域民事侵权诉讼从缓慢增长到呈现爆发式增长(如下图:通过阿尔法数据库检索到的证券纠纷案件的年份分布图)。与此同时我国的证券民事侵权诉讼在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渐完善的过程,从银广夏造假案时的“不予受理”,到大庆联谊案时的“单独或共同诉讼”,再到方正科技案时的“示范判决机制”,如今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其中普通代表人诉讼第一案五洋债券案,原告共有487名债券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案更是一次性解决了52037名原告投资者的赔偿请求,从效果上来看代表人诉讼不仅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更有效地化解了日益增长的证券纠纷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


2.png

证券纠纷案件年份分布图




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能进一步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举证难度,有利于小额多数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从康美药业案最终执行情况来看,52037名投资者共获赔现金约9.77亿元,股票约1.41亿股,信托收益权份额约7070万份。其中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共51730人,占比高达99.41%。


我国证券市场是以中小投资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散户为主的市场,他们在证券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当受到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侵害时,就会呈现出个体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特点,考虑到诉讼的时间成本、效率成本,许多投资者往往会选择放弃权利救济,而代表人诉讼这种集体诉讼制度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在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这些都切实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更好地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职能和专业优势,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


三、怎样启动代表人诉讼


以康美药业案为例:2020年12月,顾华骏等11名投资者起诉康美药业、马兴田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广州中院立案。2021年3月,广州中院启动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自2017年4月20日(含)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记加入本案诉讼。2021年4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接受56名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52037名投资者请求判令康美药业、马兴田等赔偿投资损失,康美药业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正中珠江会计所及其合伙人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1.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


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是以普通代表人诉讼启动在先为前提,我们先来看普通代表人诉讼是如何启动的,主要规定在《代表人诉讼规定》第五条及《证券法》第九十五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且符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条件;


(2)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自愿担任代表人;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的条件;


(3)需要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此外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即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2.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


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主要规定在《代表人诉讼规定》第三十二条以及《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想要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前提是法院已经启动人数不特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然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到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后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将前面人数不特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保机构选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一般参考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有关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2)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3) 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4)投保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投资者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如何当好原告,需要在平日里及时注意股票价格的非正常波动,并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公告或有关上市公司的媒体新闻,如果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及时联合其他投资者至十人以上并推举二至五名代表人到法院进行立案,在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尽快聚集五十名以上相关投资者申请授权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以降低自身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