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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诚律见·杭州 | 交通肇事案精神抚慰金赔偿破局

2026.06.22

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家属最常听到的一句“噩耗”往往是:“律师,对方司机要坐牢了,保险公司说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抚慰金一分钱都不用赔了,我们是不是没希望了?”

面对这种情况,很多当事人只能含泪放弃。但事实真的如此吗?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权威案例解读,以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5月刚刚作出的终审判决,我们发现: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

 

 

法理依据

 

为什么刑案也能赔?

很多人的误区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认为只要构成犯罪,精神损失就不赔。山东省高院明确指出:交通肇事罪是个“例外”。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规则被“特殊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的“赔偿”当然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付的主体并非构成犯罪的被告人,而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如此处理,既不与现有法律规范冲突,又能使受害人获得有效赔偿。

 

 

最新判例

 

宁波中院2026年怎么判?

理论说千遍,不如一个判例顶用。就在上个月(2026年5月12日),宁波中院对(2026)浙02民终2758号案作出终审判决,为这类案件定下了基调。

 

1、案情回顾:一场悲剧与双重困境

2023年10月,宁波市海曙区某道路上发生惨烈车祸。驾驶员鲍某驾驶重型货车右转弯时,将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罗某撞倒,导致罗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认定鲍某承担全部责任。更令人痛心的是,受害者罗某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均已去世,仅剩哥哥陈某一位亲人。事故发生后,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随后的民事索赔阶段,陈某陷入了巨大的困境。

 

2、争议焦点:保险公司的两大“挡箭牌”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打出了两张常规的“拒赔王牌”:主体资格质疑: 认为陈某只是受害者的哥哥,不是配偶、子女或父母,没有资格作为原告索赔。

精神抚慰金拒赔: 再次搬出“驾驶员已获刑,不赔精神抚慰金”的老一套抗辩理由。

 

3、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诉求,包括酌定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被宁波中院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判决书中的说理掷地有声:

1、关于亲属关系:

虽然罗某迁居多年、原始档案缺失,但法院采纳了派出所证明、历史土地房产所有证等证据链,确认陈某为适格原告;

2、关于精神抚慰金:

法院明确写道:“虽鲍某已因涉案事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不属于‘因受到犯罪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情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应属合理。”

这是2026年的最新判决,就在我们浙江地界上,法院用实际行动打破了“刑责不赔”的迷思,支持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实操指南

 

既然法理和判例都在我们这边,我们在办案中该如何操作才能确保万无一失?

1、死磕“交强险优先”

精神抚慰金的最佳赔偿主体是保险公司(交强险)。一定要在起诉状中明确:“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能最大程度避免商业险按责任比例打折的风险。

2、引用法条要精准

庭审中若遇对方以《刑诉法解释》第175条抗辩,应立刻援引第192条第3款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予以反驳。通过明确适用特别规定,向法庭展示支持精神抚慰金的完整法律依据链条,有效化解拒赔理由。

3、证据链要完整

就像本案中的陈某,虽然受害者无儿无女,但通过派出所证明、历史土地证等证据锁定了亲属关系,确保了索赔主体的适格性。对于年代久远的户籍问题,多渠道取证至关重要。

 

 

结语

 

面对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打破惯性思维、找准法律依据,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关键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适用不应被机械理解,受害者的合理诉求理应得到支持。如您或身边人遇到类似交通事故理赔难题,欢迎留言或联系我们进行专业评估。

(本文内容由 本所实习律师 邵娅绮 供稿)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梳理,不构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或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在就自身具体情况作出决策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