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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3年前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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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吴**
时间:2008-12-30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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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河南省郑州市中方园小区的业主,昨天忽然收到2005年11月即撤出管理的圆方物业公司的起诉书,说我在三年前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要求补交和交纳滞纳金.同时,还有上百家住户也收到起诉书。我看过很诧异:一、我当时的确已交纳过物业管理费,但因为时间过长,收费凭证丢失。我从来没有想过一个被赶出去的物业公司会起诉我。二、按照民法,他们早已过两年的诉讼期限,我觉得金水区法院不能受理这种无理的案件。凭证丢失我该怎么应对?法院能受理过诉讼期限的案件吗?(2005年11月8日园方物业因殴打业主,被业主赶出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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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马来西亚当地注册的一家公司供职存在账务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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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张**
时间:2008-12-2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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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您好!
我朋友在一个国外当地公司(马来西亚)供职做财务,他们的公司财务帐本来就很混乱,有些假账嫌疑。后来由于巨大压力,她辞职回国,最近那边查账说是有一笔五六万马币的款项,不知去向,被人诬陷与她有关。
请问老师,她该怎么保护自己?如果真是被诬陷她会受到那边法律的怎样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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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权纠纷案件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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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马**
时间:2008-12-24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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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律师您好:
我们是股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马广凯、张安、齐新立、王健,我们把关于案件事实内容向您说明。
2002年我们的前身单位,葫芦岛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总公司响应国家政府的号召,企业改制职工买断工龄入股,我们将用买断尊敬的陈院长您好:
我们是股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马广凯、张安、齐新立、王健,我们怀着崇尚的心情,把我们这种冤屈和事实真象向您说明。
2002年我们的前身单位,葫芦岛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总公司响应国家政府的号召,企业改制职工买断工龄入股,我们将用买断钱和个人从家里拿出一部分现金入股,我们成为中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股东和职工。2003年初连山区在东城开发区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建一座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向社会招投标自办企业,为东城开发区服务,我们开发总公司一举中标。中标之后,我们开发公司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为企业进一步深入改革,有效地减少员工就业风险,在企业内部以召集达到30名以上股东,独立成立新的供暖企业进行公开招标。而我们当时以召集人高志良在内33名股东(职工)一举中标。开发总公司决议规定中标的33名股东(职工),在开发总公司的股金转移到新成立供暖公司,33名职工也将成为新成立供暖公司的股东,与开发公司彻底剥离。2003年5月我们中标的33名职工新组成了新的供暖公司开始建设企业工作。同时开发总公司也给了我们企业很好的条件:
一、 投入310多万元资金为我们代建这个供暖企业,33名股东(职工)股金转移,以欠开发公司工程款中冲项形式转移,并两个企业已经签订转让协议用以说明此事。
二、 33名职工人员工资从剥离后中房开发公司给开到7月份,给新企业固定资产是3辆汽车和提供固定办公场所。
我们提供的事实证据,中房开发总公司已经给了充分事实证据说明,而被告高志良在2003年7月在向工商局申请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利用自己职权,隐瞒事实,自己未出资,为其个人虚假注册办理公司,没有给我们注册进入公司。到今年2008年6月他自己宣布公司为自己私有,我们不是供暖公司的股东,我们当时听到后都非常莫名惊讶,这不是真的事实情况,我们拿出事实证据指问,向他理论,他否认事实,被告高志良拒不承认,说公司没有我们,是他个人企业。他说的与我们成立的供暖公司事实不符. 2004年8月份,公司生产经营遇到了资金困难,法人高志良让股东们拿出自己的房照或借房照为公司进行公积金贷款来作抵押,当初说虽然签定的是十年但只用一年到两年,两年过后又说谁要是着急用房照,公司可以还款取出,如果不着急先为公司做抵押,2008年6月份我们找股的时候问他,他却让我们等到贷款到期之后再说,让人气愤。
法人高志良利用职权,用三张发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注册的150万元均为虚假而实际上未出资,事实如下:
其一、赵永强出资60万元购进锅炉设备,资金实际上是中房开发公司出资购买的。其证明有中房葫芦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恒宇供暖公司所签定的转让协议,双方公司印章、法人签章和代理人签章。
其二、从北京购买钢管材料,公司根本从未进过此种钢管,此种发票也系虚假发票。其证明为,我们是公司的创始者,五年多时间里公司从未从北京进过那么多的管材和有缝钢管中根本就没有此种型号,我们也从未使用过此种钢材。
其三、从渤海防腐保温管厂所进管材也是恒宇供暖公司进行订购的,当时的发票也是赊欠的发票,管材是在开了发票之后才进的,而还款则是从2004年冬公司所收款项中开始逐年还款。其证明人是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马广凯,他当时与保温管厂签订的合同。
以上这些事实均说明了高志良、赵永强等五人所注册的150万资金不实,而应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成33名股东的股金81.2万元。
以上这些事实均说明了高志良、赵永强等五人所注册的150万资金不实,而应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成33名股东的股金81.2万元。
我们的案件已经在连山区法院进行立案审理,我们诉讼请求是股东身份和股金份额.而法院裁决后,法院只裁决了我们的股东身份,而没有裁出我们的股金份额,法院让我们提出行政诉讼.
上述事实情况,我们案件诉讼请求股金份额并没有公证解决.请求贵律师给予我们帮助如何能争取到我们所应有的股金份额.我们上诉时是否将虚假注册的五人追加诉讼?
谢谢您的费心给我们有力帮助! 请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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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权纠纷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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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马**
时间:2008-12-2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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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律师您好:
我们是股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马广凯、张安、齐新立、王健,我们把关于案件事实内容向您说明。
2002年我们的前身单位,葫芦岛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总公司响应国家政府的号召,企业改制职工买断工龄入股,我们将用买断尊敬的陈院长您好:
我们是股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马广凯、张安、齐新立、王健,我们怀着崇尚的心情,把我们这种冤屈和事实真象向您说明。
2002年我们的前身单位,葫芦岛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总公司响应国家政府的号召,企业改制职工买断工龄入股,我们将用买断钱和个人从家里拿出一部分现金入股,我们成为中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股东和职工。2003年初连山区在东城开发区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建一座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向社会招投标自办企业,为东城开发区服务,我们开发总公司一举中标。中标之后,我们开发公司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为企业进一步深入改革,有效地减少员工就业风险,在企业内部以召集达到30名以上股东,独立成立新的供暖企业进行公开招标。而我们当时以召集人高志良在内33名股东(职工)一举中标。开发总公司决议规定中标的33名股东(职工),在开发总公司的股金转移到新成立供暖公司,33名职工也将成为新成立供暖公司的股东,与开发公司彻底剥离。2003年5月我们中标的33名职工新组成了新的供暖公司开始建设企业工作。同时开发总公司也给了我们企业很好的条件:
一、 投入310多万元资金为我们代建这个供暖企业,33名股东(职工)股金转移,以欠开发公司工程款中冲项形式转移,并两个企业已经签订转让协议用以说明此事。
二、 33名职工人员工资从剥离后中房开发公司给开到7月份,给新企业固定资产是3辆汽车和提供固定办公场所。
我们提供的事实证据,中房开发总公司已经给了充分事实证据说明,而被告高志良在2003年7月在向工商局申请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利用自己职权,隐瞒事实,自己未出资,为其个人虚假注册办理公司,没有给我们注册进入公司。到今年2008年6月他自己宣布公司为自己私有,我们不是供暖公司的股东,我们当时听到后都非常莫名惊讶,这不是真的事实情况,我们拿出事实证据指问,向他理论,他否认事实,被告高志良拒不承认,说公司没有我们,是他个人企业。他说的与我们成立的供暖公司事实不符. 2004年8月份,公司生产经营遇到了资金困难,法人高志良让股东们拿出自己的房照或借房照为公司进行公积金贷款来作抵押,当初说虽然签定的是十年但只用一年到两年,两年过后又说谁要是着急用房照,公司可以还款取出,如果不着急先为公司做抵押,2008年6月份我们找股的时候问他,他却让我们等到贷款到期之后再说,让人气愤。
法人高志良利用职权,用三张发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注册的150万元均为虚假而实际上未出资,事实如下:
其一、赵永强出资60万元购进锅炉设备,资金实际上是中房开发公司出资购买的。其证明有中房葫芦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恒宇供暖公司所签定的转让协议,双方公司印章、法人签章和代理人签章。
其二、从北京购买钢管材料,公司根本从未进过此种钢管,此种发票也系虚假发票。其证明为,我们是公司的创始者,五年多时间里公司从未从北京进过那么多的管材和有缝钢管中根本就没有此种型号,我们也从未使用过此种钢材。
其三、从渤海防腐保温管厂所进管材也是恒宇供暖公司进行订购的,当时的发票也是赊欠的发票,管材是在开了发票之后才进的,而还款则是从2004年冬公司所收款项中开始逐年还款。其证明人是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马广凯,他当时与保温管厂签订的合同。
以上这些事实均说明了高志良、赵永强等五人所注册的150万资金不实,而应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成33名股东的股金81.2万元。
以上这些事实均说明了高志良、赵永强等五人所注册的150万资金不实,而应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成33名股东的股金81.2万元。
我们的案件已经在连山区法院进行立案审理,我们诉讼请求是股东身份和股金份额.而法院裁决后,法院只裁决了我们的股东身份,而没有裁出我们的股金份额,法院让我们提出行政诉讼.
上述事实情况,我们案件诉讼请求股金份额并没有公证解决.请求贵律师给予我们帮助如何能争取到我们所应有的股金份额.我们上诉时是否将虚假注册的五人追加诉讼?
谢谢您的费心给我们有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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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强行签定拆迁安置协议后不服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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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刘**
时间:2008-12-16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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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省辉县市的。我们这修路搞拆迁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和村委会签下不起法律效应的合同。他们既没有拆迁许可证,也没有以公布的形式告知。房子已经被拆也不陪钱也没房子住。现在我们该怎么办。修路还在进行政府想一手遮天。我们好无住。急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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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用期延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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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甜**
时间:2008-12-16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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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签了3年,7月份入的职,合同规定3个月后转正,也就是10月份应该转正,可是延长了两个月,当时也没给个说法12月才转正,合同到现在也还没给我,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处理呢,怎样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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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贵所需要招聘律师助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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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陈**
时间:2008-12-15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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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诚律师事务所人事主管:
您好!
请问贵所是否需要招聘律师助理?我本科学历,英语六级,可以用英语日常对话,已通过司法考试,有外贸行业两年工作经验,熟练操作office软件,希望能在一个正规的大所开始学习。
我十分热爱法律行业,工作会很努力很认真,希望主管经理能给予酌情考虑。
如果需要我可以给您发送简历,谢谢您的浏览,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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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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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梁**
时间:2008-12-1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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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7月底八月初,我的确想公司递交过一份辞职信,但是就是第2天,公司领导找我谈话,劝我不要走,还给我加了工资的,我就没走了,就拿回我的辞职信了。
11月19号,办公室主任就跟我说,说公司领导同意我离职,不耽误我的发展,我可以离开公司???我都郁闷了,自上次我辞职信给打回来后,我就没有在写过辞职信,那里来的同意我离职??公司就给我这样的理由??
公司在年初给全部职工发过一份劳动合同,有的人签过有的人没签,公司说给了我合同我没签,不给赔偿,同时,我没签,公司也没有在当时以书面形式让我离职。我工作一年零八个月,我看新劳动合同法上说,公司应当给我2个月的赔偿,但公司说,只给我一个月的赔偿,并且到目前为止,11月份我实际应该拿的工作报酬,公司人事部握在她的手里也没有拿给我,我是去年才毕业的,毕业我就在这个公司上班,本该我得的工资也不给我,我现在生活都成问题,毫无准备的被公司辞退,我现在要求公司给我赔偿,公司只答应把我11月份应得的工资给我外,在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其他一律不给,我不答应,我11月份应该得的工资也不给我,我不是成都人,过年回家我我车费都拿不钱买,我怎么好意思向家人要路费钱。
我请问,我可以向公司提出什么赔偿,赔偿多少,从07年4月1日到08年11月19日都没正式的书面合同,只给过一份劳动合同,签没签公司也没要求,社保是买了的,我可以提出没签合同,双倍支付工资的要求吗??
谢谢!目前公司没给我一分钱,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了?
回复律师:柏律师 你好,您的叙述比较混乱,疑问很多,到底是公司给了你劳动合同你当时自己不签还是公司给的你不是劳动合同?如果是你为什么不签?这些原由您都没有说清楚,鉴于您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您来电咨询010-66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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