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2024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首部配套行政法规,标志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构建完成。
01、条例制定背景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这是该法施行三十余年来第一次全面修订。为保障新法有效实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措施,国务院制定了《实施条例》。
立法依据与制定程序: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于2026年5月9日经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年5月15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9号国务院令公布。
02、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七十九条,涵盖矿业权管理、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储备应急、监督管理等方面。
1、矿业权管理
《条例》完善了矿业权的设立、出让、续期和转让制度,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出让方式。
2、勘查开采
《条例》规范了审批程序,并在矿业用地方面作出重要调整:首次将矿业用地划分为勘查用地和开采用地,矿业权人可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3、矿区生态修复
《条例》规范了审批程序,并在矿业用地方面作出重要调整:首次将矿业用地划分为勘查用地和开采用地,矿业权人可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4、储备应急
《条例》构建了产品、产能、产地三级储备体系。
5、监督管理
《条例》将矿产资源监管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体系,细化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03、条例四大亮点
1、矿业权出让更加规范透明
《条例》明确了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具体情形,以及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情形。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急需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经国务院同意可直接授予采矿权。
探矿权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期限为5年;对石油、天然气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续期次数。
2、矿业用地保障取得突破
《条例》首次将矿业用地明确划分为勘查用地和开采用地,拓宽了用地渠道。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的,实行分区、分期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的合理需求。
3、生态修复责任终身追责
《条例》明确,采矿权人应当协同实施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采矿权转让后,原权利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修复义务不因转让而免除。
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的生态修复责任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4、六部旧法规同步废止
《条例》施行之日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述行政法规的内容有的已被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吸收或者取代,有的已与修订后的法律不相符,《条例》对需要继续保留的内容作了统筹整合。
04、对矿产企业的影响与合规提示
1、矿产权转让:受让人须具备响应技术能力
矿业权转让时,受让人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等条件。因股权转让等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矿业权人应当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
2、储量监测:采矿权人须动态掌握资源状况
采矿权人须按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监测,及时掌握资源动态,为科学开采和合规管理提供依据。
3、生态修复方案:须与开采方案同步报批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须随开采方案一并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任务、工程布局、技术措施、时序安排、经费概算、保障措施等。
4、修复费用:按年度提取并专款专用
生态修复费用须按年度提取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从制度上保障修复资金落实到位。
5、战略矿产:关注特殊管控要求
矿业权人应当关注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特殊管控要求。
目前被列入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的有36种矿产,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等6种能源矿产,锂、钨、锡、钼、稀土等25种金属矿产,以及晶质石墨、萤石、磷等5种非金属矿产。
信息来源:国务院令第839号、司法部官网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